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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1-02-22 10:30:00
无论是投资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还是近年来大行其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VC),都将纳入修订后《基金法》的管辖范围。
历时逾一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工作在春节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记者获得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设置一章内容,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确定了“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权力。
现行《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但未能涵盖阳光私募、VC、PE等非公开募集基金。2009年中,《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担任组长。修法期间,国内阳光私募、未上市股权投资热度不断提升,国际金融危机警钟不绝于耳,对于如何监管非公募基金,业内也有长时间的激烈争论。
业内人士分析,这将给阳光私募、PE、VC等非公开募集基金正名,同时也将给行业带来更为严格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第十章规定:“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适用于本章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向上述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金额或者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量的,可以豁免注册。豁免注册的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金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
对于应当申请注册但未进行申请或者是不及时申请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将基金资产规模和客户人数降至规定数额以下,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来源:财新网